两部分发文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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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部分发文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告诉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扶植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成长,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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