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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扶植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成长,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告诉以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进步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处置国家非限制和制止行业,并合适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产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跨越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跨越100人,资产总额不跨越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跨越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跨越80人,资产总额不跨越1000万元。
二、本告诉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管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均匀值肯定。具体计较公式以下:
季度均匀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均匀值=全年各季度均匀值之和÷4
年度中心开业大概停止经营活动的,以实在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肯定上述相关目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巨细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告诉》(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除。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分要严酷依照本告诉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教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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