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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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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的产品目录,出售的产品应当符合江苏省关于电动自行车确认登记的要求。二、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通告发布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需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备案。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口,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三)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服从交通协管人员的疏导。 (四)不得驶入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除外)及车行隧道,不得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四、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检、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法律规定的,由市信用办根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违反行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五、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路径,开展维权活动。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0日起实施。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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