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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电瓶车被电身亡,家属却索赔20万,网友:法令会让赔吗?
原题目:小偷偷电瓶车身亡车首要不要补偿
武汉的刘师长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师长索赔20万补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初经法院调解,车主补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师长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力严重,大师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由于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小偷家属向刘师长索赔20万,真的不晓得是什么来由,难道车主有义务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平安?即使最初法院调和补偿5万,我感觉也是没有事理的。我们要诘问的是,车主为什么要补偿小偷家属5万元?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义务胶葛,假如判定车主负有侵权义务,那就要合适侵权的组成要件,包括:错误行为、侵害结果、错误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义务都不能建立。 现在,小偷触电灭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结果。可是,第一,车主刘先保存在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擅自充电确切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类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假如不去偷电瓶车,怎样能够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正当的权利? 这里的最大题目是,小偷的灭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假如小偷不去偷车,就不成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由于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假如一定要究查因果关系,我说连老天爷也应当担责——假如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笔者对峙以为,刘师长对于小偷之死不组成侵权,即使刘师长有错误,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师长补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怜悯,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风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受助”伦理,把怜悯弱者的人类感情用到了极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补偿”的情况,在法理上误读了所谓“因果关系”。 以全国著名的郑州“电梯劝烟致死案”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属以为,假如杨某没有劝止段某某吸烟,两人就不会发生吵嘴,段某某就不会病发灭亡,是以杨某劝止和段某某灭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可这类了解,判令杨某补偿段某某损失。幸亏二审法院比力清楚地诠释了法令上的因果关系的寄义——虽然从时候上看,杨某劝止段某某吸烟与段某某灭亡的结果是前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杨某不应承当侵权义务。
这起案件中,虽然刘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灯光系分歧格,其行为固然也属于违章驾驶,但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变乱发生的必定缘由。碰撞发生后,刘某继续行驶分开了现场,也不是形成被害人灭亡的间接缘由,与被害人的灭亡无间接因果关系。所以,即使交警判定刘某有行政义务,也不即是有刑事义务。 比来法院也有一路类似判案: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一般行驶时,被一辆摩托车追尾,追尾司机曾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在变乱中就地灭亡,交警部分认定变乱发生后分开现场的刘某负首要义务。刘某被控交通闯祸罪,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广州中院改判刘某无罪,来由是刘某的违章行为不是变乱发生的必定缘由,曾某从前面碰撞刘某驾驶的车辆致就地灭亡,是以严重变乱不是刘某的违章行为所引发的,其行为不组成交通闯祸罪。 回到本文开首提到的武汉那起案件,小偷触电灭亡不是刘师长乱停车的必定成果,而是小偷偷盗行为激发的意外,所以刘师长不应当承当任何义务。假如由于小偷灭亡不幸,就让刘师长掏补偿,这类补偿岂不酿成了抚慰金或慰问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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