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人致其狂犬病身亡 好心收留者被索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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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163.com/18/0913/20/DRK393P30001875P.html

2018-09-13  来历: 柳州晚报

(原题目:柳州一村民好心“收留”流浪狗,却因狗咬人致狂犬病身亡被索赔32万)

因男人韦师长被流浪狗咬伤,出现狂犬症状急救无效灭亡,韦师长的家属将“收养”该流浪狗的村民陈师长起诉到法院索赔医药费、灭亡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



经法院从中调解,被告补偿6.5万元

今年8月28日,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被告方面暗示,死者韦师长生前身材健康,没有什么疾病,忽然之间因狂犬病灭亡,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疾苦,按照《侵权义务法》的规定,被告应承当侵权义务,补偿被告。

对此,被告方面辩称,陈师长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侵权行为,韦师长的灭亡系流浪狗进犯撕咬酿成的病毒传染,只能由该流浪狗的原一切人承当响应的补偿义务。被告历来没有豢养大概收留过流浪狗的行为,不应承当任何义务。

据领会,这只流浪狗是今年4月份来到陈师长家里的,在此之前,陈师长自己还养了2只狗。当陈师长喂狗时,这只流浪狗也来蹭食,久而久之流浪狗便养成了蹭食的习惯,赶都赶不走。曾有村民发起将该流浪狗杀掉来吃,但被陈师长拒绝。是以,流浪狗便被留了下来,继续在陈师长家蹭食。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陈师长只是涉事流浪狗的投喂者,不属于《侵权义务法》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治理人,且其投喂行为并不是专门喂流浪狗,而是流浪狗习惯性蹭食。是以,对于此事务的发生,被告的错误很小。

鉴于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村村民,且双方又是远方的亲戚关系,调解有益于双方和谐相处。该案承法子官倡议双方在诉请范围的20%之内停止调和。

终极,经法院构造调解,双方告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抵偿被告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9月12日上午,陈师长将6.5万元补偿款交到被告手中。


           本文来历:柳州晚报     义务***: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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