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怪变乱!轿车深夜驶入“断头”高架,从17米高坠落致3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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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载着4人的轿车,驶入一条“断头路”,终极车辆从高架桥17米高处坠落,形成3死1重伤。

这是3月4日深夜,发生在徐州郊区的一路古怪变乱。事发时,轿车司机没有酒驾和毒驾情况。死伤者均为男性,两人1987年生、两人1988年生,都是徐州某金融单元的中层干部。经过半个多月的观察,徐州交警变乱处置大队对该变乱认定:这是一路路外变乱,负责门路养护的一家企业承当同等义务;轿车司机与另一位涉事司机承当同等义务;车内另三人无责。

该认定书激发死伤者家属质疑,以为该变乱应属平安生产义务变乱,响应的认定书内也缺少多个应当担责的主体。

古怪变乱:

轿车从高架桥17米高处坠落致3死1重伤

该起变乱事发职位于徐州郊区三环西路一段未开通的高架桥断头处。27日,记者来到事发地观察,该处高架桥下是一条未完工的绿化带,虽然花坛概况粉饰了纱网,但仍能看到空中上散落着一些汽车外壳碎片,花坛边的路牙石出现了多处破坏。高架桥断头处间隔空中大约17米高,原本在断头处是一堵“24墙”(即指宽度为240毫米的墙),记者看到该墙体出现了2米多宽的口子。

车辆就是从该处高架桥端口坠落

徐州交警变乱处置大队23日出具的认定书显现,3月4日22时18分许,崔某驾驶一辆普通客车(车内载郭某等三人),沿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北路地道口,从封锁地道进口的混凝土隔离墩缺口,驶入未开通预留桥梁,行驶约600米后打破桥梁绝顶封堵墙坠落至空中,形成郭某就地灭亡,崔某等三人受伤,车辆损坏,后崔某等2人经医院急救无效灭亡。

该认定书还说起,形成封锁地道进口的混凝土隔离墩发生缺口,是由于2月14日22时20分许,由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二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环北路时,由于观察疏忽,撞击地道进口处混凝土隔离墩,形成隔离墩移位,交通标志及轿车损坏。

记者观察:

事发地已增设多处防护装备

小客车是若何驶入“断头路”?事发发生时现场设备有哪些?记者在事发地四周展开了观察。

从徐州交警出具的变乱现场实景记录图可以看到,事发地共有三股未开通的“断头路”,中心的门路为双向六车道,断头处位置较高,左右两侧为单向两车道,断头处间隔空中17米左右。今朝,在中心门路上,单车道内除了破坏的一处隔离墙,还设备了三处混凝土隔离墩,在地道进口设备了封锁门路护栏,栏体设备了多处交通警示标志。在进口处前约300米处门路交通指示牌上,显现“左道封锁”。

事发当晚地道口情况

受害人家属暗示,变乱发生后,相关部分增设了很多防护装备,而事发时大部分设备并不存在。从他们供给的视频、图片材料显现,位于地道进口前的交通标识牌,原本应当显现左道信息内容,但上面是空缺内容。在地道口,事发后警车进入现场处置的图片显现,该处没有设备封锁护栏,只要几块水凝隔离墩,中心构成了大要4米左右的缺口。从地道口到事发地约600米的路面上,事发时再没有其他警示或隔离防护设备。

高架桥断口处被撞坏的砖墙

值得一提的是,从二环北路进上天道口前一处弯道,记者驾车体验发现,一向行驶到地道口前方门路指示牌前,从视野范围内是没法看到前方隔离墩的。受害人家属还供给了事发后的照片称,变乱发生时,相邻的两处地道内都是一般照明,“事发时路面没有提醒标识牌,地道内一般照明,道口又存在了一个大豁口,一不留心车辆很轻易间接开上去”。受害人家属还以为,进上天道都是上坡路,底子没法看清前方路况,且断头处砖墙就建在断口边沿,墙体只粉刷了水泥,“小客车没有超速(交警观察事发时车辆均匀时速在34千米/小时),在深夜照明条件下,车开到砖墙前已经来不及制动了”。

家属质疑:

义务认定是避重就轻

记者采访领会到,该起变乱发生后,省市相关部分立即建立了观察组。3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就变乱观察成果向徐州市政府做了报告,初步认定该变乱为“非门路交通变乱”,并要求公安交警部分立即规复并增强事发路段的防护办法。报告材料还说起,事发后徐州市公安局要求立即规复并增强事发路段的防护办法,将匝道进口处倾倒、移位的水泥隔离墩复位,设备锥筒和护栏指导车辆通行,落实制式警车和民警值守,在路段绝顶的前方设备水和鉴戒带。

变乱发生前,事发地道口前方的交通标识牌

报告材料还向徐州市政府倡议,由徐州市安委会牵头,徐州市公安机关尽力配合,观察事发路段因水泥隔离墩倾倒移位致使职员伤亡的相关义务。并倡议由交通运输部分牵头,公安机关尽力配合,对全市一切门路,重点对高架快速路周全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大排查、大整转业动,以进一步消除平安隐患。

变乱发生后,事发地道口前方的交通标识牌

3月23日,经过半个多月的观察,徐州市交警变乱处置大队出具了一份“路外变乱认定书”,认定:1,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当本起变乱的同等义务;2,崔某、徐某配合承当本次变乱的同等义务;3,郭某等3人无义务。

事发后高架桥路中心设备的混凝土墩子

事发后,事发地地道口增设的防护装备和门路警示牌

对于交警部分的认定书,受害人家属暗示了质疑,变乱定性为路外变乱,且将义务归罪于门路养护承包商和两名司机是在避重就轻。家属以为,正是相关主管部分在现实工作和监管中存在严重题目,才致使了变乱的发生,是以该起变乱应为一帆风顺生产义务变乱。同时,家属暗示,“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只是承包事发地段的养护商,徐州市公路治理处对事发路段负有间接的治理义务,监管职责是不成发包的,而且,门路交通标识的义务主体也该当承当此次变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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