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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群众法院作出(2019)苏1111刑初315号判决,被告人邹富娣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邹富娣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一千元,涉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邹富娣,女,1947年12月24日诞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大亚第一城3号楼一单元1501室。户籍地点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拘系。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邹富娣在本市丹阳市市民广场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十余份。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邹富娣位于丹阳市大亚第一城3号楼一单元1501室的家中,查获各类“法轮功”宣传书籍68册,磁带14盒、光盘11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的护身符60枚。经判定,上述物品皆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法院以为,被告人邹富娣传布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已组成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邹富娣已经动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缘由未得逞,是犯罪得逞,依法可对照既遂犯从轻惩罚。被告人邹富娣犯罪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惩罚。公诉机关的控告建立。据此,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法释[2017]3号《关于打点构造、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中华群众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构造、操纵会道门、邪教构造、操纵科学破坏法令实施罪】构造、操纵会道门、邪教构造大概操纵科学破坏国家法令、行政律例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出格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大概无期徒刑,并惩罚金大概没收财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大概褫夺政治权利,并处大概单惩罚金。
第二十五条:配合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配合故意犯罪。二人以上配合过失犯罪,不以配合犯罪论处;该当负刑事义务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惩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份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该当予以追缴大概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正当财富,该当实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该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置。
《最高群众法院、最高群众检察院关于打点构造、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
第二条 构造、操纵邪教构造,破坏国家法令、行政律例实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十一)建造、传布邪教宣传品,到达以下数目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口号、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贮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来历:中国反邪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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