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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被告人吴红庆等七人集资欺骗、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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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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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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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群众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等7人集资欺骗、不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集资欺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红庆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小我财富群众币一万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胜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小我财富群众币六百万元;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等5人被别离以集资欺骗罪、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小我财富大概罚金;查封、扣押、解冻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回集资介入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敷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回集资介入人。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告人吴红庆前后注册建立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过广告、宣传册、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渠道,大力宣传氨基酸酒、元宝枫系列产物等经营项目,夸大项目标广漠远景和丰富资金回报,向投资人宣传与公司经营才能不符的各类声誉,欺骗公众信赖,在全国范围内开设226家门店作为不法集资点,总计不法集资78亿余元,至案发时形成2.32万余名集资介入人21.308亿余元损失。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群众法院以为
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张承竹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利用欺骗方式不法集资,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组成集资欺骗罪;被告人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为获得不法好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庞大,其行为均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配合犯罪中,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是正犯;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是从犯,依法该当从轻惩罚。被告人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各被告人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可控告的犯罪究竟,愿意接管惩罚,可依法从宽惩罚。法院按照被告人的犯罪究竟、性质、情节和社会风险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支属、部分集资介入人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案发后,公安机关尽力展开涉案资产追缴工作,已查封、扣押、解冻了被告人及相关单元、小我账户资金、房产、灵活车等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履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回集资介入人。按照法令和司法诠释规定,退赔集资介入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富及罚金刑履行。
编 辑:仲 新
校 对:陈 雄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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