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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日,镇江市丹徒区群众法院依法对周某铖等5人恶势力配合犯罪案停止一审公然宣判,被告人周某铖犯挑衅惹事罪、巧取豪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三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别离被判处不等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周某铖以某修建公司名义承接某大学的项目工程,前后召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组建项目部。2017年9月后,周某铖以工程延期索赔为由,屡次指使上述人等针对某大学及其职工实施挑衅惹事行为。2018年7月,周某铖与某修建公司因工程手续移交进程中发生胶葛,又指使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针对该修建公司实施屡次挑衅惹事行为。
2015年末,周某铖以某修建公司名义投标某汽车公司工程项目。同年12月,中标成果公示,第一位是某建工公司,某修建公司为第二名,周某铖未中标。后周某铖以该建工公司投标材料中存在业绩造假题目为由,向某修建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吕某提出要赞扬。中标的建工公司负责人约吕、周二人碰头协商,并被迫付出周某铖现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铖、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鸠集在一路,屡次实施挑衅惹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逼迫百姓,侵扰了当地一般的经济、社会生活次序,形成了较为卑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周某铖指使曹某等人鸠集多人、屡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重紊乱,其行为均已冒犯刑法,组成挑衅惹事罪;周某铖巧取豪夺他人财物,数额庞大,其行为已冒犯刑法,组成巧取豪夺罪。被告人周某铖等人系配合犯罪,周某铖为正犯,该当依照其所介入的大概构造的全数犯罪惩罚;被告人曹某、何某、王某、丁某为从犯,该当从轻惩罚。
综上,按照被告人犯罪的究竟、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风险水平,依拍照关法令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会商决议,镇江市丹徒区群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铖犯挑衅惹事罪、巧取豪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三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科罚。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消息记者 万承源
校订 盛媛媛
来历:扬子扬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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