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会员
- 主题
- 0
- 回帖
- 0
- 精华
- 0
- 积分
- 2
- 爱豆
- 0 个
- 性别
- 保密
- 注册时间
- 2014-9-28
- 最后登录
- 2014-9-28
|
扬子晚报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李从云 记者 万凌云) 自《中华群众共和国反电信收集欺骗法》正式实施以来,镇江京口公安重拳反击,始终连结对电信收集欺骗违法犯罪冲击的高压态势。6月27日,记者领会到,该局学府路派出所根据《反电信收集欺骗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一位违法职员作出行政惩罚。而这也是京口公安开出的首张“反诈”罚单。
今年4月,违法行为人曹某在和朋友付某闲谈中,得知了一个“躺着赢利”的渠道。只要曹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开通网银,并借给付某利用,刷流水就能获得报答。“还有这样的好事!”曹某被一时贪念冲昏了脑筋,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了付某。
学府路派出所获知这一线索后,循线追踪,在曹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依法询问,曹某对自己不法出租、归还银行账户的究竟供认不讳。
经查,付某操纵曹某的银行卡总计转移资金近2万元,曹某不法获利1000元。按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反电信收集欺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克日警方对违法行为人曹某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惩罚。同时,付某已被采纳刑事强迫办法,期待他的将是法令的重办。
警方就此提醒: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请广大市民妥帖保管好小我的手机卡、银行卡、付出账号等,果断做到不出租、不归还、不出售,不间接或变相介入违法犯罪活动。
链接:
《中华群众共和国反电信收集欺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不法买卖、出租、归还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付出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供给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大概虚拟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大概违法所得不敷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校订 王菲 |
小编TIPS:记得点击下方的二维码下载APP,并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