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仲华院长: 镇江市中级群众法院(2016)苏1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中承法子官李益成有明显几个毛病。 1、被上诉人代理人李建军不合适法令代理人的规定,不具有代理资历。 李建军在本案中法令顾问、公司职员、公司法务、保举人四种身份,《中华群众共和百姓事诉讼法》五十八条1—3项代理身份全占了,多个证据表白李建军是不具有代理资历的自然人。冒充律师持久以法令顾问、公司职工、保举人的身份为他人代理诉讼的水货律师、黑律师。 2、诉讼介入者捏造证据14份金额187808元情节出格严重,却不予究查。 3、电费仅凭一张威胁下写的意向性收条就认定为51249元;而且庭审时要求被上诉人三天内供给组成该收条的电费缴费凭据,当事方没有供给!还继续认定为51249元。 4、案由认定毛病。 河流清淤,当事人是定制人与承揽人的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承揽条约胶葛而并非扶植工程胶葛。 5、曲解究竟枉法判决
(1)船不是运泥船,没有动力仅起了容器感化,不是施工装备。(2)被上诉人的两条小铁船经革新后没有介入施工,上诉人后来租用水泥船取代。 承法子官把没有查证失实的情况作为判决根据枉法判决! 6、2017年6月1日省高院裁定镇江中院再审,一个多月曩昔了为什么镇江中院不备案审理?
致此 礼
附: 1、省高院5397号裁定 2、李建军代理其他证据
谢新书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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