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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龙岩12月22日电(陈立烽周宗琪)福建省龙岩市中级群众法院22日表露,该院对一路故意杀人及不法买卖危险物资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正法刑,脱期二年履行,褫夺政治权利毕生;犯不法买卖危险物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议履行死刑,脱期二年履行,褫夺政治权利毕生。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邱某照顾所采办的弓弩1把及5支“毒狗针”,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同马某某(另案处置)一路从福建省晋江市动身,欲去偷狗,沿高速行驶,后从永漳高速华安免费站驶离高速路,并沿省道308线行驶,2015年12月2日6时许行驶至漳平市官田乡某村,途中将小轿车车牌停止更换。 被告人邱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怀孕七个月)居处四周的一只狗时,遂用弓弩发射“毒狗针”射狗,但击中从菜园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邱某见此,遂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被“毒狗针”击中后,将“毒狗针”拔下并返回家中告诉其丈夫,随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福建省华安县医院急救,于当日8时许灭亡。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判定中心检验,击中被害人李某某的毒针内检测出氯化琥珀胆碱和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在被害人李某某右小腿针眼四周皮肤构造处检测出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判定室判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内装含有氯化琥珀胆碱及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液体的“毒针”刺中右小腿引发琥珀胆碱中毒致使严重呼吸循环功用衰竭而灭亡。另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邱某向江西卖家傅某(已判刑)采办毒狗用的弓弩、微型注射器型的毒狗针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份的注射液体。 龙岩市中级群众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明知被害人在被装有危险物资的工具射击后仍有生还能够的情况下,未积极采纳有用的救济办法,致一人灭亡,其行为组成故意杀人罪;还违反法令规定,不法买卖迫害性物资,其行为还组成不法买卖危险物资罪。被告人邱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在科罚履行终了五年之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惩罚。按照被告人的犯罪究竟、情节、社会风险水平及悔罪表示,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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