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究竟是谁的义务,交警法律能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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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7
发表于 2018-3-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2月6号薄暮,驾车出小区右拐直行20米后与一出租车发生碰撞,那时所处车道为一来一往两车车道,我已直行了20米,出租车从前面超上来强行变道时右侧后车门碰上了我车的左前灯下方,双方碰撞部位都凹进去一块,随即出租车司机报警处置,10分针后,一交警来现场处置,间接判定是我的全责,说是我处于收支口门路,没有躲避出租车,但我从小区右拐出来而且已直行了最少20米,出租车在我前面那时是逆行超车而且强行变道致使的碰撞,法律交警陶警官不容我申说,间接没收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要求我越日到交通岗位处置,态度倔强,我质疑陶警官为何要扣押我的证照,陶警官扬言:扣证照是轻的,按规定还要扣车...经我赞扬,这起碰撞变乱转移到大港公安局一杨姓警官处置,明天接到杨警官电话告诉,他宣称为了方便我,不要舍本逐末到大港了,还是到丁卯交通岗位去向置,也还是本来的陶警官处,说是已处置好了,让我间接签个字就行了,上午我去向置时,看到还是判我全责,我暗示有异议,不接管,接着杨警官电话我称:假如不接管处置成果,立即把我的驾照发到网上去,让我没法年检...现在想听听列位网友的定见,究竟能否是我的全责,法律警官说如不接管他的处置成果就让我没法年检这一处置方式能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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