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的《顺风车办事协议》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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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办事协议》的第一条1.5约定:

顺风车平台供给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办事。我们供给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婚配办事。假如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管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天生顺风车定单。

因而可知,滴滴平台在顺风车办事傍边,起到的脚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供给信息交互及婚配办事,而不供给承运办事,并非承运人。

所以,“顺风车”真的就是指我们搭搭车主的顺风车,然后向其付出报答。滴滴平台并不供给车辆与驾驶职员,只负责将车主的办事信息与用户的搭车信息停止婚配,并收取一定的办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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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案!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被害,滴滴平台到底该不该担责?

熟悉“滴滴出行”软件的用户都知道,常见的滴滴出行服务包括快车、专车、出租车、顺风车等几种类型。点开滴滴出行APP设置功能中的“法律条款与隐私政策”子项,对应分别有专快豪华车服务协议、出租车用户协议以及顺风车服务协议等。

对于绝大多数用户而言,使用滴滴出行乘车更关注便捷性,很少会关注到滴滴平台的《XXX服务协议》。事实上,位置隐蔽,内容枯燥的协议却会对用户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顺风车”真的就只是顺风车!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第一条1.5约定:

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

所以,“顺风车”真的就是指我们搭乘车主的顺风车,然后向其支付报酬。滴滴平台并不提供车辆与驾驶人员,只负责将车主的服务信息与用户的搭车信息进行匹配,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相较于专车而言,顺风车的价格相对便宜,所以不少用户喜欢搭乘顺风车。然而,看似实惠的顺风车,其实隐含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乘顺风车出事,很难要求滴滴赔偿

如果滴滴平台是承运人,根据《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滴滴平台就需要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如果滴滴平台只是居间人,那么要求其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会因为欠缺法律依据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样是滴滴平台提供的产品,顺风车与专车、快车的模式存在巨大差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通过检索案例笔者发现,乘客如果在乘坐专车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会根据这部规章,认定滴滴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如果乘客选择的是顺风车服务,那么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认定滴滴平台无须担责。

空姐遇害案的结果估计也不会例外。滴滴平台并不提供车辆与驾驶人员,也没有权利对车主进行管理,无法甄别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鉴于其居间人的身份,很难认定滴滴平台存在过错。换句话说,很难要求滴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发后,滴滴公司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确认,经核实,该司机为顺风车司机,注册信息都是真实的。

那么,乘客遭遇顺风车司机杀害,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滴滴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滴滴公司对司机的相关信息验证都是真实的,从这个角度讲,平台没有责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如果平台没有对接入的司机、车辆和乘客进行实名验证,或者验证的结果是错误的,一旦出现问题,平台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朱巍认为,顺风车司机与滴滴公司之间并非是雇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司机开顺风车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既不承担职务行为的责任,也不承担雇佣关系责任。”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也指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可知:滴滴平台与顺风车司机、顺风车乘客间属于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滴滴平台只需向乘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

“滴滴平台只要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邓学平认为,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此事故对于滴滴平台来说,应属意外事件,主要责任人在凶犯。

滴滴平台是否有责任,要看滴滴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也表示,滴滴应该对司机进行实名认证,并保障实名认证程序有效。如果可以蒙混过关,滴滴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滴滴公司审核程序可以保障司机实名认证的真实性,凶案由司机本人或车辆借用人、盗用人等实施的,滴滴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在刘家辉看来,作为消费者的乘客来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刘家辉直言,作为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的滴滴公司,应该为消费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应建立严格的事先准入,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的机制,尽可能防控风险。”

邓学平分析说,从法律上讲,滴滴平台对顺风车的管理比较宽松,只是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和中介的角色,“如果是在专车或是出租车上出现事故,滴滴平台跟乘客属于劳动承运关系,司机是代表滴滴公司履行承运合同的行为,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滴滴公司、出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可以要求全额赔偿,滴滴公司可以向司机追偿。”

“人性存在不可控因素,滴滴公司负有道义和社会责任”

事发后,滴滴公司曾发布通报称,对郑州顺风车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真诚地和李女士的家人道歉,作为平台我们辜负了用户的信任,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目前,滴滴平台的安全保障包括:司机和车辆的信息验证;车辆轨迹行驶路径的分享;协助报警等。朱巍坦言,这些程序似乎不够,不管是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因人性存在不可控因素,“最好的监管除了平台以外,就是乘客自身的警惕。”

“滴滴公司负有道义责任。”邓学平表示,很多时候,乘客在深夜选择从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是出于对滴滴平台的信任。这种信任,客观上要求滴滴提升司机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信息审查力度,加大对行车路线的监控,给乘客提供便捷的安全求助机制。

“针对特殊个案,我们不能无限放大,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看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如果平台不是将具有犯罪前科等劣迹的人纳入司机平台,在纯属意外的情况下,滴滴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薛军呼吁,应进一步加大滴滴平台司机的信用审核力度,加大完善乘客保障力度。比如,可以直接在平台上进行报警求助、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滴滴作为超级大平台,平台越大,责任也越大,不单纯是法律责任,还包括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朱巍表示,在道德层面,滴滴道歉,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是一个方面。

朱巍建议,滴滴平台必须对接入的司机进行无犯罪记录调查,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记录者,终身不得从事这个职业。此外,还可改进一键报警求助系统,可以考虑直接接入110系统,“经用户同意的时候,还可在车内安装摄像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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