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竣事经济抵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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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少题目标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一、劳动者消除大概停止劳动条约前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等非一般工作时代,且在该时代内用人单元未付出一般工作人为的,经济抵偿基数应若何肯定?答:《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人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消除大概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匀人为”,应了解为劳动条约消除大概停止前劳动者一般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均匀人为,不包括医疗期等非一般工作时代。这个怎样到了镇江就不适用了呢?谁来庇护这抱病不能工作的弱势群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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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适用,都适用,看你熬的到最后吧,仲裁调解,法院调解,有一次同意你就拿不到你想要的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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