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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2019年4月11日)上午,有幸加入了镇江经济开辟区群众法院公然开庭审理醉酒驾驶灵活车案件。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群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的《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门路上驾驶灵活车追逐竞驶,情节卑劣的,大概在门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的,处拘役,并惩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科罪惩罚。”由此,在门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明天在法庭上,审判长杨荣当庭公布了,被告人戴某某犯风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一千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风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二千元。 醉酒驾驶灵活车害人害己,厥结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但有些驾驶职员法令认识和交通平安认识淡薄,轻忽了酒精对人体大脑的麻痹感化,没有从底子上熟悉到醉驾的风险和结果,也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组成犯罪的高度来熟悉,冒险而为之。 审判长杨荣在接管记者采访时说,驾驶职员一定要增强交通平安认识和法令认识,做一个遵纪遵法的好百姓,让“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饮酒开车必被抓”成为每个百姓的自觉认识,从而大大削减醉驾犯罪的发生,实在保障群众大众的生命平安、财富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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