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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群众法院作出(2020)苏1111刑初93号判决,被告人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俊兰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俊兰,女,1969年5月30日诞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桃园新村11栋203室(户籍地点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下新河集镇新河南路19号)。被告人李俊兰曾因散发并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于2010年12月13日被劳动教化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群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5日刑满开释。被告人李俊兰因涉嫌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拘系。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俊兰照顾“法轮功”宣传品骑自行车至本市润州区三官塘巷,在该巷2号、3号、4号楼等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14份,后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本市润州区桃园新村11栋203室的住处,查获“法轮功”宣传品总计56份(其中《转法轮》书籍1本、《明慧期刊六合百姓》4本、《用时八天击败疑似“武汉肺炎”》等宣传单32张、《疫情凶悍真言保命》等立即贴11张、“法轮功”大法护身符卡片8张)及建造“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多少。
经判定,上述宣传品具有明显的社会风险性,属邪教宣传品。
法院以为,被告人李俊兰因传布“法轮功”邪教构造宣传品前后受过行政和刑事惩罚,又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处置邪教活动,其行为已组成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李俊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科罚履行终了五年之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是累犯,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李俊兰辩称没有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法轮功”不是邪教,自己的行为也不组成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的辩解定见,经查,其辩解定见不是究竟,也违反了国家的法令规定,故不予采用。被告人李俊兰的辩解人关于被告人李俊兰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李俊兰当庭否认曾到本市润州区三官塘巷2号、3号、4号楼等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犯罪究竟,故辩解人的该辩解定见,亦不予采用。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李俊兰犯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罪的究竟清楚,证据确切、充实,控告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惩罚的来由建立,本院予以采用。据此,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群众法院、最高群众检察院法释【2017】3号《关于打点构造、操纵邪教构造破坏法令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多少题目标诠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历:中国反邪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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