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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按照江苏省高级群众法院指定管辖,丹徒区法院对周某铖等5人恶势力配合犯罪一案停止公然宣判。
被告人周某铖犯挑衅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巧取豪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三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六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三万元。
按照检察机关控告,2013年9月,周某铖以苏州某修建公司名义承接南京某大学的一项目工程,并前后召来曹某、何某、王某、丁某等人组建项目部。2017年9月后,周某铖以工程延期索赔为由,屡次指使上述四人实施挑衅惹事犯罪行为,以到达向南京某大学索要远超公道范围的5200多万元巨额补偿款的犯警目标。
2015年末,周某铖以苏州某修建公司名义投标南京某汽车公司工程项目。同年12月,南京某建工公司中标。后周某铖以告发南京某建工公司投标材料中存在业绩造假题目为由,不法索要现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周某铖指使曹某等人鸠集多人、屡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重紊乱,其行为已冒犯刑法,组成挑衅惹事罪。同时,周某铖巧取豪夺他人财物,数额庞大,其行为已冒犯刑法,组成巧取豪夺罪。
区法院承法子官吴俊猛说,这个案子的处置,也是对于工程范畴关于胶葛的也是有个指导、指导感化,也表现了扫黑除恶的一个原则,就是打早打小这些原则,实时对这个案子处置,尽早将相关职员依法停止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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