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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食品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合适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大概经营明知是不合适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消耗者除要求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大概经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大概损失三倍的补偿金;增加补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平安且不会抵消耗者形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就是说假如你采办的食品,价款的十倍还低于一千元的可以向商家要求讨取一千元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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