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酒后垂钓不幸溺亡,支属向饭馆索赔被采纳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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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来到某饭馆的鱼塘中钓鱼,成果不幸溺亡,该饭馆能否应为此承当补偿义务?克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群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路案件,以为饭馆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采纳了被告的全数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10月23日午时,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当全国午14时许,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早放置晚饭相关事件。期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便询问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虽然南乡菜馆不含垂钓项目,但殷某仍向其沈某供给了鱼竿和面粉。随后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后因没法与沈某获得联系,众人报警。当专业职员将其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沈某已灭亡。

沈某的近支属卞某、沈小某将南乡菜馆诉至法院,以为其未责保障消耗者的人身平安,要求南乡菜馆对沈某灭亡承当20%的补偿义务,计219840元。

丹徒法院经审理以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该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同时,案涉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沈某在该鱼塘里钓鱼,饭馆并未收取响利用度,亦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其人身平安。别的,沈某此前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南乡菜馆对其先行行为也不具有保障义务。现卞某、沈小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当补偿义务,无究竟和法令根据。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暗示,在触及“平安保障义务”胶葛的处置中,轻易出现怜悯弱者的偏向。虽然相关法令规定餐饮办事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平安留意义务,但对该平安留意义务不应过度苛求,其评判标准该当以有一般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在该场所不致遭到侵害为准。本案中,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对于本身决定带来的可预见风险,该当自行承当结果。

编辑/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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