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与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不实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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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和与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不实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税务行政治理(税务) 案  号 (2020)苏1111行初222号
公布日期 2020-11-12 阅读次数 137
镇江市润州区群众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苏1111行初222号
被告王瑞和,男,汉族,1956年8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居处地镇江市檀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孙虹,该局局长。
拜托代理人蔡恒,该局工作职员。
拜托代理人王凯,该局工作职员。
被告王瑞和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不实行政府信息公然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备案受理后,于法定刻日外向被告投递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告诉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1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王瑞和,被告市税务局出庭负责人杨长春及拜托代理人蔡恒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瑞和诉称,镇江市华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经过法院司法拍卖,以1436万元的价格竞得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洋公司)相关资产。依照法令规定应交纳契税、房产税、地盘增值税等。被告于2019年7月3日及同年8月3日两次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丹阳市税务局)告发镇江市华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要求丹阳市税务局对华丰公司展开税务检查。被告市税务局告发中心于2019年10月12日书面回答被告华丰公司查无题目。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被告市税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要求被告将华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峰在2017年自动交纳上述契税等有关税种的原始税票存根(以下简称案涉税票存根)用复印件的形式向被告公然,但被告市税务局在来信答复时并未向被告供给。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市税务局将案涉税票存根向被告公然。
被告王瑞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题名时候为2019年7月3日的告发信,证实被告针对华丰公司涉嫌偷逃税的题目向丹阳市税务局停止告发;
2.题名时候为2019年8月3日的催办信函,证实被告不满丹阳市税务局对其告发的打点进度,要求丹阳市税务局抓紧对华丰公司停止财税专项法律检查(稽察);
3.题名时候为2019年9月3日的申述书,证实被告以为丹阳市税务局对其告发事项法律不力,向被告市税务局提出申述;
4.镇税稽举告[2019]2号揭发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成果奉告书,证实被告市税务局告发中心对被告的告发停止回答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书,证实被告不满被告市税务局的告发回答,要求被告公然案涉税票存根;
6.市税务局作出的群众来信答复,证实被告对被告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法子》的规定予以回答;
7.丹阳市群众法院(2018)苏1181执异68号履行裁定书,首要内容为洋洋公司以为丹阳市群众法院在拍卖其公司资产时未告诉其挑选评价机构及资产评价太低,影响其正当权益,向丹阳市群众法院提起履行异议,证实本案被告揭发事项的由来。
被告市税务局辩称,我局接到被告的涉税告发后,对告发事项停止了认真核对,并实时将核对成果书面答复被告。对被告的信息公然申请也在法定刻日内予以了书面答复。被告的行为系对企业涉税题目标屡次告发,不属于政府信息公然的范围。请求法院采纳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根据:
一、证据:
1.(2019)镇税举字第090号转办单、交办单、转交单、信访承办处置单,证实被告接到被告的告发后认真停止了处置;
2.镇税稽举告[2019]2号揭发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成果奉告书,证实被告对被告的告发停止了书面答复;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众来信转办单;
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税收违法揭发事项交办函;
5.市税务局告发办文单;
证据3-5证实被告就华丰公司纳税题目向税务部分屡次告发;
6.群众来信答复,证实被告以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然的范围,应属于揭发行为,遂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法子》的规定对被告的揭发停止了答复。
二、根据:
1.《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
2.《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治理暂行法子》;
3.《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法子》。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瑞和对被告市税务局提交证据的实在性均无异议,但以为被告未公然被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违法。被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实在性均无异议,但以为被告提交的丹阳市群众法院的履行裁定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以下,被告提交的丹阳市群众法院履行裁定书可以反应本案被告告发行为的部分究竟,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实在、正当,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究竟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丹阳市群众法院作出(2016)苏1181执3524号履行裁定,拍卖洋洋公司位于丹阳市××北镇后巷××房产及国有地盘利用权。2017年10月26日,华丰公司经过法院司法拍卖以1436万元的价格竞得该资产。2017年11月20日,丹阳市群众法院作出(2016)苏1181执3524号履行裁定,裁定涉案房地产归华丰公司一切。
2019年7月3日,被告王瑞和向丹阳市税务局书面告发华丰公司在竞得上述资产后涉嫌偷逃税,要求丹阳市税务局对华丰公司停止法律检查。2019年8月3日,被告王瑞和再次向丹阳市税务局邮寄催办信函,要求丹阳市税务局对其告发的题目实时查处。2019年9月3日,因丹阳市税务局未在被告规定的时候内奉告被告告发行为的处置成果,被告向市税务局邮寄申述书,要求市税务局对丹阳市税务局停止监视,促使丹阳市税务局依法办案。2019年10月12日,市税务局告发中心作出镇税稽举告[2019]2号揭发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成果奉告书,书面奉告被告揭发的华丰公司偷逃税案件,经市税务局第一稽察局检查,华丰公司查无题目。
被告王瑞和不服市税务局对其告发华丰公司偷逃税题目标回答,以为市税务局的奉告书中未周全完整的奉告被告揭发事项的具体情况,也未将相关税种的发票存根向被告公然,别离向省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邮寄请求书,要求省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华丰公司停止补充或重新观察,并要求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华丰公司交纳响应税种的发票存根向被告税务公然。2020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省税务局转交大众来信,要求省税务局对被告王瑞和的来信停止处置。2020年3月31日,省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告发中心作出《关于交办告发镇江市华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揭发事项的函》(苏税稽举交[2020]0031号),将被告告发华丰公司涉嫌偷逃税的揭发事项交由镇江市税务局稽察局观察处置。
2020年4月28日,被告王瑞和向被告市税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为保护国家税法和国家严重好处,要求被告市税务局用复印件的形式公然案涉税票存根。该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书一并邮寄省税务局办公室。2020年5月7日,被告市税务局作出群众来信答复,以为被告的申请属于对企业涉嫌偷逃税的揭发,遂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法子》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申请的事项停止了奉告。被告以为被告未按被告要求的方式公然政府信息违法,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以为,《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百姓、法人和其他构造依法获得政府信息,进步政府工作的通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实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大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办事感化,制定本条例。百姓、法人大概其他构造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该当合适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一条的立法目标,否则政府信息公然的制度功用不但无从发挥,反而有能够发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结果。《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然申请的形式停止信访、赞扬、告发等活动,行政机关该当奉告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处置并可以奉告经过响应渠道提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信访、赞扬、告发等活动均有专门的规定加以标准,当事人应根据响应规定打点。故在立法上明白以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形式停止信访、赞扬、告发等活动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处置。
具体到本案,被告王瑞和就华丰公司交纳税费题目屡次向丹阳市税务局及市税务局停止告发。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法子》第三十条的规定,实名揭发人可以要求回答揭发事项的处置情况与查处成果。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名揭发事项的查处成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告发中心回答。实名揭发人要求回答揭发事项查处成果的,揭发事项查结后,告发中心可以将与揭发线索有关的查处成果简要奉告揭发人,但不得奉告其揭发线索之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供给法律文书及有关案情材料。被告市税务局告发中心在调考核实后已将核对成果书面回答被告,已保障了被告作为百姓的监视权。
在被告市税务局对被告的告发停止回答后,被告又继续向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邮寄请求书,要求省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华丰公司交纳税费题目停止补充或重新观察,并向被告公然案涉税票存根复印件,以及向被告市税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要求被告市税务局公然案涉税票存根复印件,均是出于对被告市税务局的回答成果不服或不满,要求税务部分继续对其揭发的事项停止处置及供给相关根据的告发行为。故被告2020年4月向被告市税务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系以政府信息公然之名行告发之实,属于《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形式停止的告发活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然条例》调剂的范围,行政机关可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处置。
是以,被告市税务局作为对被告所告发事项有权做出处置的部分,未依照《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规定对被告予以答复,而是间接依照《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法子》的规定对被告告发的事项停止再次回答,加倍充实保障了被告作为百姓的监视权,并无不妥。被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市税务局依照《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规定向被告公然案涉税票存根复印件的来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以下:
采纳被告王瑞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瑞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群众法院。
审 判 长 赵           江
群众陪审员 沈     网     兰
群众陪审员 蒋     金     福
法官 助理 二○二○年玄月三十日齐俊龙
书 记 员 王           悦
(附上诉须知)
附法令条目:
《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实,适用法令、律例正确,合适法定法式的,大概被告申请被告实行法定职责大概给付来由不建立的,群众法院判决采纳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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