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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群众共和国门路交通平安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灵活车,后车该当与前车连结足以采纳告急制动办法的平安间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劈面来车有会车能够的; (三)前车为履行告急使命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穿插路口、窄桥、弯道、陡坡、地道、人行横道、郊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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