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丹徒检察机关依法消除“现实危险”保护新春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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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历: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王运喜 何佳

新春佳节,燃放烟花爆竹是公众驱除严寒、辞旧迎新、祈福纳祥的传统风俗。但不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却对社会公共平安组成潜伏且间接的威胁。2024年11月19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群众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因不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组成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23年11月,丹徒公安机关在展开烟花爆竹专项放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民房内竟贮存着2200余箱烟花爆竹,而间隔存储点仅仅5米处,就有几栋持久有人居住的民房。

2023年10月至11月间,犯罪怀疑人李某甲前后14次构造无平安天资职员,在无任何平安办法的条件下,将烟花爆竹搬运收支库。据四周居民陈师长回忆,他们凡是在早晨12点左右大概清晨4、5点停止装货卸货。

2023年12月,犯罪怀疑人李某甲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次年3月,该案移送至丹徒区检察院检查起诉。经查,2023年下半年,犯罪怀疑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标,伙同陈某(另案处置)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答应天资的情况下,经过有偿借用李某乙(另案处置)的经营答应天资,从湖南省浏阳市刘某(另案处置)等人采办烟花爆竹,总计268万余元,并将其中的2266箱存储于一民房内。

检察机关停止现场勘验时发现,李某甲不法存储烟花爆竹的民房为砖混结构平房,贮存现场未设备任何平安警示标志,也未采纳防潮、透风、防静电、防爆等平安办法,仅装备了几只灭火器作为防火装备,既不具有存储烟花爆竹的平安条件,也无相关存储天资,而且持久无人值守。

经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平安质量监视检测公司评价认定,李某甲在民房内贮存的烟花爆竹具有熄灭爆炸性,其运转治理行为不合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平安技术标准》,极易激发熄灭大概燃爆变乱,从而形成公共平安变乱。

2024年7月,丹徒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依法核准大概答应,私行处置烟花爆竹经营、存储等活动,其行为冒犯《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三)项的规定,该当以危险作业罪究查其刑事义务。2024年11月,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究竟,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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